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〔2021〕9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: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精神,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,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,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链接: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 (责任编辑:编辑小聂) |